安徽省野生动植物协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5/7 16:10:02      本站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协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经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第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现进行印发。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协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保护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类别主体,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事业,丰富保护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活动的全民性、趣味性、体验性,并获得协会科学、专业指导与示范,根据《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事业有关联、能提供保护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活动的实施设备、观展场地、体验实景、技术支撑等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实体,并具备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或区域。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六类:

自然保护地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动物展示类:动物园(城市类、野生类)、人工驯养繁育场、动物标本厂馆等;

植物园类:综合型苗圃、珍稀植物培育场、花卉盆景园、城市植物园(公园)等;

综合科普馆类: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普宣教馆;

科研院校培训类:生物科学、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科学、培训中心、演练场所等;

保护物种类:保护物种重要栖息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期限为五年。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坚持“自愿、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目标管理、安全有序、正确引导的要求,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  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研性质的科普研学活动;

支持、鼓励科研院校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资建设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采取法人单位或授权实体自愿申请为主,辅助相关行业、专家推荐相结合方式。

第八条  申请的法人实体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定期组织、参与保护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活动,社会各界认可度高。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域内具备条件的法人实体积极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团体以及依法设立的相关机构,或法人授权其相应的实体。

(二)具有与基地类型相匹配的固定场所,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申报面积原则上最小应达到以下标准:

自然保护地类:申报区域面积一般不少于其允许展览游憩面积的50%;

动物展示园类:动物园类面积不小于200000平方米;

植物园类:展示面积不小10000平方米;

综合科普馆类:不作要求;

科研院校培训类:培训和演练场所不小于200平方米;

保护物种类:要求申报面积不小于10平方千米

(三)具备相应的科普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应注重内容上的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其中:

自然保护地类:附具一定场景展示(远程辅助可视)手段;

综合场馆类:保护野生动植物展项不少于10个,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5个;

培训和演练场所:保护野生动物专题展项不少于3个,并拥有演练安全保障的必备设施。

(四)有专(兼)职的讲解员。其中,自然保护地类、综合科普馆、培训和演练场类科普教育基地需有专职讲解员、陪练员,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有兼职讲解员。

讲解员要定期接受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组织的知识培训。

(五)具备重点时节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规模接待能力。重点时节指的是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

(六)有健全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七)建立日台帐制,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保证及时回溯。

第十条  申请认定“科普教育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保护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表;

法人实体的综合申请报告(不超过3000字,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科普教育基地的软件条件与硬件设施,曾经参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活动业绩等,附相关图纸、图片、影像资料等);

法人或实体的相关证件(证书、许可文件、经营证件、资格证书等);

专家推荐意见或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非必需件);

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受理、初评、专家评审、公示、授牌。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申请材料由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认定活动组织安排及申请材料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至6月。

第十三条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科普专业委员会、宣传专业委员会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评估,提出初评书面意见,初评估时间为每年7月。

形式评估(初评)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申报表、附件材料、证件签章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条件符合性等。

第十四条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秘书处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法人或实体进行材料二次评审,确需实地评估的,由秘书处统一组织安排,专家评审时间为8月。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秘书处统一处理,时间为9月。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法人或实体,在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网站上进行授前公示,二十个自然日;

(二)没有通过评审的法人或实体(含初评不合格的),补充完善后可再次申请,由秘书处发函说明;

(三) 申请材料不实的、虚假填报且比较情形严重的,由秘书处发函指正。

第十六条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结果认定,认定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制作证书和标牌,标牌规格:   统一名称“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科普教育基地(某某类)。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依法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认定科普教育基地法人单位或实体的权利:

(一)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研究交流、科普宣传、技术培训等活动的参与、承接、合作;

(二)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推荐、指导;

(三)提供专家服务:为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法人单位或实体、部门的发展规划、项目论证实施、种养殖技术等提供咨询与支撑;

(四)科普教育成绩突出的,给予法人单位或实体、个人奖励或认定荣誉,媒体宣传等;

(五)正当理由自愿退出权利。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应主动接受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指导与评估。

(一)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建立规范的活动制度、档案资库;

(三)科普教育基地应配合协会秘书处组织的不定期专家评估,指导科普教育基地规科学、规范、专业、安全地开展各类科普教育项目;

(四)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限期整改评估不合格项或内容。整改限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有权撤销科普教育基地获得者的称号,注销其牌匾证书的,并发布公告,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

(一)法人或实体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证书标牌的;

(三)发生活动安全事故的;

(四) 违反相关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不当经营行为产生严重的不良舆情影响的;

(六)科普教育活动数量、质量逐年萎缩,社会服务功能逐渐丧失的;

(七)不主动接受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日常指导与整改要求的;

(八)其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监事会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的监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满后,可申报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