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野生动物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本会发展的基础,本会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吸收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协会。
第三条 本会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充分发挥会员的作用。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影响的管理人员,或热心野生动物保护的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会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2)在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3、外籍会员: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
(二)单位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3、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颁发本会《会员证》。
2、资深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资深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资深会员,颁发本会《资深会员证》。
3、外籍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外籍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外籍会员,颁发本会《会员证》。
外籍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单位会员
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
第七条 本会委托分支机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代为受理普通会员、单位会员的申请,报本会批准。
第八条 对于会员的入会等信息,秘书处将在协会网站及刊物上及时发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资深会员
享有与普通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3、外籍会员
享有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的普通会员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资深会员
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3、外籍会员
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并履行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在自身言论和行为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十二条 会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发表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政策或其他有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发表或传播、组织或参与违背党和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重大决议的言论及活动;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与会员之间的日常联系、会员入会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随时接受会员的提案与建议,收集会员意见,组织会员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可暂停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会费标准由本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协会业务范围进行制订和调整。
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标准及会员服务内容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2、单位(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缴纳会费有困难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减、免交会费。
(二)会员服务内容
1、宣传服务。利用协会刊物、网站、公众号及合作媒体多渠道、多手段报道会员开展的公益活动、突出事迹、重大事件。向会员通报协会重大活动和行业动态。
2、政策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解读、办事指南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协调主管部门协助会员解决政策和行政审批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3、管理服务。根据任务吸收会员参与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工作。会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获得协会各类评比表彰的优先权。
4、技术服务。协调社会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和行业技术力量解决会员在保护和繁育利用等方面遇到的技术难题,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撑。
5、交流服务。会员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技术交流等活动;协会支持会员举办各类上述活动,根据情况赋予其冠名权;为会员提供国际合作交流服务;为繁育利用行业提供动物交流、合作繁育及从国外引进动物等方面的服务。
6、市场服务。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技术合作和产品研发,延长产业链,完善社会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销售的网络共享服务平台。
7、决策服务。协会根据制度和规定,吸收会员参与协会重大工作讨论和决策。
8、其它服务。协会调动并组织一切资源为会员提供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按年缴纳会费,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可以按届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每年十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本会秘书处收到款项后,在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收据,寄回缴纳会费的个人或单位。
新加入的个人和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个人和单位,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只能用于本会会员服务和会员活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及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费,会费实行专账管理,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进行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个人或单位会员的馈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